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李 承 恩
李 承 輝
李 承 昌
李 郁 村
李 蘇 華
李 麗 華
福原榮子(原名李榮子)
李 玉 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高同記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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