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97,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 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判決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

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