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馬維敏
許麗美
陳威廷
被 上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郭明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5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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