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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
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 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3號判決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
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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