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葉忠堅
葉忠卿
葉和鎤
葉和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葉光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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