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莊吉智
賴仁偉
林玉敏
章樹權
張炳南
董俊懷
劉育如
張順隆
苗培銘
林麗香
池昌卿
羅碧貞
李尚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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