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劉李秀霞
劉 海 朝
劉 安 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秀玟等間請求拆除房屋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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