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405,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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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
聲字第8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8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 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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