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中央住商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龔瑩斌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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