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洪春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德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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