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49,2019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盧秀燕為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 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盧秀燕,有網頁資料可稽。

爰依職權命由盧秀燕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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