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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間請求確認展
售資格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裁定( 106
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56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 1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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