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61,201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
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聲字第15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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