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職,22,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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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301號),聲請再審,本院以108年度台職字第22 號裁定命其補正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及補繳裁判費後,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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