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職,46,202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職字第46號
再 抗告 人 謝諒獲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黑手黨公司 同上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同上
再 抗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同上
再 抗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同上
再 抗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
再 抗告 人 袁靜如 同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同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再抗告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