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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職字第49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黑手黨公司 同上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同上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同上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同上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
抗 告 人 袁靜如 同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台職字第四九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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