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財團法人軒轅教
兼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
上列聲請人及談清雲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洪林淑芬等間請求確
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裁定( 109
年度台上字第153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及理由欄所載上訴人「軒轅教」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軒轅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