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上,175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上 訴 人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重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國興變更為邵明斌,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業據邵明斌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59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月9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本院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