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陳 信 吉
陳 良 吉
陳 文 豐
李 陳 麵
陳 美 螺
陳連碧霞
陳 沅 揚
陳 哲 茗
陳 韋 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 建 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 義 忠
柯 慶 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 炎 申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 賢 德
李 勤 益
鄭 勇 一
鄭 育 人
陳 金 寶
蔡 明 志
李 美 玲
張 炎 旺
李 淑 娟
蔡 萬 得
張 宗 凱
陳 宗 棋
張 暐 榮
施 金 城
林 永 松
林 正 松
張 永 富
張 永 興
張 永 利
張 永 忠
張 永 源
蔡 金 寶
李 張 不
張 豐 彥
張 正 川
張 正 坤
張 佳 瑜
李 美 惠
李 美 鳳
陳李美娟
張 世 平
張 世 南
張 世 寶
張 世 華
曾 煥 勝
李 進 順
李 繁 治
李 文 良
李 良 村 原住同上(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葉 仁 泉
李 後 根
李 志 宏
李 科 禧
李 科 練
李 信 雄
李 金 池
李 文 雄
李 清 長
李 春 益
李 全 益
李 全 發
李 全 春
張 俊 明
李 子 龍
李 子 鵬
李 詠 崴
吳 秀 鳳
李 俊 逸
李 萬
陳 張 儼
李 金 樹
李 月 香
李 月 珍
邱 新 金
邱 進 發
邱 進 財
邱 環
邱 金 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 家 蓁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詹 榮 鋒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6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榮鋒承受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 108年12月25日由朱惕之變更為詹榮鋒,有網頁資料可稽,自應由詹榮鋒為朱惕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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