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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RICH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被 上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6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03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民國109年7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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