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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
聲 明人 即
被 上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 訴 人 陳錦堂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楷崴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高鵬崴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裁定前,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楷崴,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高楷崴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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