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上,33,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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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師彥方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國豪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11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第三審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天送,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又該公司嗣於民國108年7月1 日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公司)合併,以中華成長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亦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其次,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即債務人蔡寶玉前以系爭房地,為訴外人陳黃彩雲、陳純宏及詹前華等3人(下稱陳黃彩雲等3人)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向其等借得新臺幣(下同)2,074萬5,000元(下稱系爭債權)。

其後陳黃彩雲等3 人將系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被上訴人,並於民國91年9 月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業經證人林淑敏證實,並有銀行匯款回條聯等為證,堪認被上訴人對蔡寶玉系爭抵押權及擔保之債權存在。

又被上訴人受讓陳黃彩雲等3 人對蔡寶玉之系爭債權後,再與蔡寶玉約定,蔡寶玉如逾期未償還,即應給付違約金。

蔡寶玉未如期清償,被上訴人乃於98年12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准核發命蔡寶玉應給付被上訴人2,000萬元,及自9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每萬元加計10元計算違約金之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

蔡寶玉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於99年4月9日確定。

上訴人雖以伊為蔡寶玉之債權人,代位蔡寶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酌減違約金。

惟依104年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不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應受拘束,不得再予酌減該違約金。

從而,上訴人以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系爭債權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並不存在,先位請求將系爭分配表被上訴人之債權3,398萬3,348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另以被上訴人與蔡寶玉間就系爭債權違約金約定之金額過高,備位代位蔡寶玉請求將被上訴人之違約金債權酌減至年息20% ,並確認被上訴人對於蔡寶玉之違約金債權,超過年息20% 部分不存在,將系爭分配表中被上訴人受分配之超過週年率20% 之違約金剔除,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

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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