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上,388,2020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于桂開
被 上訴 人 黃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家上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6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9年1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經過相當期間,惟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得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