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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葉祝良
葉祝伶
王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被 上訴 人 林煒晟
李昭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王美玉之配偶、葉祝良及葉祝伶之父親葉福興於民國102年5月19日因頭部外傷至被上訴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馬偕醫院)急診部診治,葉福興之家屬於當日告知診治醫師葉福興患有 B型肝炎,最近10天水腫惡化等情,診治醫師即開立相關藥物予以治療,並進行抽血檢查、腦部電腦斷層掃描及醫囑進行腹部超音波檢查。
翌(20)日葉福興經檢查發現肝硬化、脾腫大,嚴重腹水及膽結石,而住院治療。
被上訴人即葉福興之主治醫師林煒晟於葉福興住院期間,給予相關藥物治療,並認葉福興肝硬化等級嚴重,於同年月21日向葉福興及家屬建議肝臟移植手術,且安排至台大醫院進行肝臟移植手術之評估,馬偕醫院參與治療葉福興之人員並未延誤治療期間或不符醫療常規。
林煒晟於同年6月7日為治療葉福興嚴重之失眠症狀,開立安眠藥予葉福興睡前服用,該安眠藥經腎臟代謝,為對於肝腦病變病人使用之首選,且未逾該安眠藥仿單之建議劑量,與葉福興日後腎臟功能缺損無關,難認林煒晟開立安眠藥有何疏失。
林煒晟因葉福興於同年月 8日嗜睡,懷疑肝腦病變、肝硬化併失代償惡化及肝腎症候群,將葉福興轉入加護病房,於進行 2次血漿置換術後,葉福興意識清醒、自行進食、四肢活動自如,病情穩定,林煒晟與被上訴人即加護病房醫師李昭賢乃於同年月11日將葉福興自加護病房移至內科一般病房,亦無違醫療常規。
另於葉福興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攝影檢查前,馬偕醫院已詳盡告知上訴人將為葉福興注射顯影劑及顯影劑可能產生之不良作用,上訴人表示瞭解並予同意,且馬偕醫院所使用之「非離子顯影劑」對腎臟功能之副作用率較低。
林煒晟及馬偕醫院所屬人員為於同年月14日為葉福興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攝影檢查注射顯影劑,所為調查、告知及藥物使用,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況葉福興係因代謝性衰竭併多器官衰竭、肝腦病變、系統性動脈硬化、腹水、肝硬化併肝衰竭、心肌擴大肥厚病變而於同年 7月15日死亡,難認與注射顯影劑間存有因果關係。
上訴人主張林煒晟、李昭賢對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馬偕醫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均無足取。
又上訴人給付馬偕醫院之新臺幣(下同) 7萬6098元係葉福興之醫療費用,馬偕醫院無何不當得利可言。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王美玉 333萬3333元,葉祝良及葉祝伶各99萬8592元之本息,不應准許等情。
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亦非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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