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抗,1196,20210903,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姚振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相 對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特別代理人因聲請人姚振文與相對人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就承受訴訟之再抗告事件(109 年度台抗字 第1196號),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並由 聲請人墊付。 理 由 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 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 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並為訴 訟費用之一部,該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 予酌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第2 項及第3項規定即明。本件陳鄭權律師前因聲請人之聲請,經本 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196 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承受訴訟事件之第三審訴訟程 序中擔任特別代理人職務。茲本件已經本院為終局裁判,爰予酌 定第三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及命由聲請人墊付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