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抗,353,2021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
聲 明 人 陳見利
陳瑩禎
上列聲明人因抗告人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秀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見利、陳瑩禎為相對人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

本件相對人錢翠蓮於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353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8 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見利、陳瑩禎2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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