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黑手黨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沙烏地阿拉伯、南非及科威特代表處送達未果,有各該代表處及辦事處函可稽。
另Victor Hsieh、聲請人黑手黨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肯尼斯、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汪建耀、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呂世界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8年度台聲字第193、194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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