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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自相對人處離職後,因病無法工作,又須負擔多筆訴訟費用,經濟狀況確已發生重大變更,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云云。
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證據,均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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