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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20號
聲 請 人 顏守銓
上列聲請人因陳德榮與陳煌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
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查陳德榮因與陳煌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以其係本案判決分割土地之地上權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上開民事訴訟卷宗。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該訴訟當事人同意之證據,就其主張為地上權人一節,亦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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