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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魏智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芮芠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強制執行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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