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61,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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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

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3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646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核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 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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