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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105年度
台聲字第12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2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31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7月27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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