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9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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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裁
定(105年度台聲字第9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97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7月27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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