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94,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鏘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劉錫宮間請求職災補償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6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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