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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
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11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1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嗣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1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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