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98,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417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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