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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
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637 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自同年月31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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