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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8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6月29日送達於其所設之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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