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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20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37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稽。
聲請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330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109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7日生效。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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