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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裁定(10
9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均無效,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我國駐法國代表處、駐斯洛伐克代表處函在卷可稽,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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