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2406,2022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洪錦坤
洪柏棋
莫怡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秋娟等間請求給付地租再審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09年10月22日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共同代理人莫怡萍律師」,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406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共同代理人莫怡萍律師」等字,係屬贅列,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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