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2668,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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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再

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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