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2670,2020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核定標的價額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871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87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知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無庸定期命其補正。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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