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2691,2020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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