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秉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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