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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霖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 109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專屬為裁判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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