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2937,202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余彥穎
余興武
黃麗挪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温玉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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