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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
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4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220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郵局專用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旨,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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