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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
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未有其簽名或蓋章,且未預納聲請再審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11月28 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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