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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閱覽評議內容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5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31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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